建昌侯张闿,匹夫一怒,血溅五步。趁陈王宠,轻车简从,夜入馆舍。骤难。素知陈王宠有勇善。故手便置其死。本拿陈国相骆俊质,呵阻陈国护卫,索传国玉玺并趁机逃生。岂料骆俊,刚烈不屈,饮鸩亡。
临死前,命护卫捉拿刺客,休放走一人。
陈国护卫,前赴继。杀尽江东刺客,独留匪首张闿,押入死牢。尚不及由国中官吏审理,卫将军曹操已奇袭王。
陈国,人惶惶,不知所。顾尚且不暇,又何国主,报仇雪恨。
张闿,知难逃一死。死狗般,拖入殿中。
“你便是江东建昌侯。”曹孟德空置王座,居高问。
“正是。”张闿闻声答。
“何人指使。”
“江东子。”
“所何。”
“取传国玺。”
“因何刺陈。”
“……”张闿闷声不答。
曹操眼神示意。程昱遂将传国玉玺,奉至面。稍,又命人其松绑。
“且,此是何物。”曹操笑。
张闿不敢忤逆。匣一观,顿惊:“将军何意?”
曹操言:“完璧归赵。”
脑筋急转,张闿幡醒悟:“莫非,将军不杀我。”
“不杀。”曹操言:“君且速回。”
“谢!”张闿取传国玉玺,称谢拜退。殿外已备干粮马匹。便神定。不由分说,翻身马,疾驰。
一路马不停蹄,入淮见袁术,不提。
与程昱并立殿外高台。目视张闿仓惶南,曹孟德忽问:“袁公路何?”
“卑窃,张闿命休矣。”程昱答曰。
“何见。”曹操笑问。
“谚曰:‘狼子野。’袁术必杀灭口。传国玉玺,恐难江。”程昱慨叹。
言意,袁术必截留传国玉玺,杀张闿灭口。此,除曹操等寥寥数人,无人知晓玉玺落。至,袁公路因何,藏玉玺。正因袁术不献往江东。换言,在袁术中,江东合肥侯绝非明主。
曹操亦有感:“董贼受诛,群雄并。跨州连郡陶谦、刘岱、刘表、刘焉、袁绍、袁术、吕布者,皆尝雄视一。江东二袁,假其世资,撼。绍举二州众,虎视荆徐;术据寿春,扰江淮。皆国贼。某必除。”
程昱含笑无语。
曹孟德将传国玉玺,“完璧归赵”。未尝有,离间意。
此,将比。曹孟德不觉二袁有丝毫篡汉立野。诚,扪问,曹孟德亦无篡汉意。
所谓“势造英雄”。所思所,所所,因因势变。非临头,何,不尽知。
“将陈王宠与淮泗诸王,往书信,悉呈甄。”曹孟德已有定计:“命侍御史,疏劾奏。淮泗诸王,结盟约,有违‘左官附益阿党法’。”
“喏。”程昱领命。
所谓“左官附益阿党法”,乃是“左官律”、“附益法”、“阿党法”等,一系列限制诸侯王权律令总称。
《汉书·高五王传·燕灵王刘建传》曰:“吴楚诛,稍夺诸侯权,左官附益阿党法设。”
其一。“仕诸侯左官”。注曰:“人右,今舍子仕诸侯,故谓左官。”今汉“右”尊,“左”卑。仕朝廷,称右官,仕任诸侯,左官。
前汉,左右尊卑,泾渭分明。仕诸侯,受诸限制。譬,不居京城,不擢朝官,诸侯犯法,需连坐论罪等。且不经中央派任,仕诸侯,即“左官罪”。《汉书·严助传》,记有外与诸侯,被弃市案例。
此知。蓟王初,不十少年。万幸求“便宜行”权。且凡有封赏,皆表朝堂,请子诏。故有“表赐”,“另表”二字。
其二。《汉书·诸侯王表》曰:“设附益法。”注曰:“封诸侯限曰‘附益’。或曰阿媚王侯,有重法。”
乃指,朝臣结诸侯,助其获不正利,或受诸侯王贿赂,皆“(阿)附(受)益”,重者亦被弃市。
其三。“诸侯王有罪,傅、相不举奏,谓阿党。”
所谓阿党,是指诸侯有罪,傅相不举报,则傅相有罪,重亦至弃市。
三罪外,有“界罪”。
诸侯王,擅国界,依法降侯爵,或“耐司寇(司寇,戍边御寇二年,劳役一)”,情节严重,处死刑。
曹孟德,命曹党群疏,劾奏淮泗诸王,犯『左官附益阿党法』。似不分轻重,将三罪并列,数罪并罚。实则,玄机暗藏。
曹氏父子,兴“阿党法”:诸侯王有罪,傅、相不举奏,则犯阿党法。轻者免官,重至弃市。
料,淮泗诸相,遂王太师门徒。且赴任,治国安民,颇有政绩。虽不至弃市。阿党官,在所难免。
循二党惯例。王党官,必由曹党补全。
此,除徐州四相,暗通吕布祸。
且曹孟德所呈罪证,亦有取舍。涉及前朝传位旧,一概不提。淮泗诸国往,则无巨细,书特书。
其意,不言喻。
奈何铁证山。尤其往国书,皆有玺印,无从狡辩。书报甄,朝野,一片哗。
正“推恩令”、“左官律”、“附益法”、“阿党法”、“界罪”等。
削诸侯、抑豪强、夺相权。汉廷措并举,乃最程度,限制宗室王权。行中央集权。
涉及汉室位。便是少年子,亦不敢掉轻。
恰逢朔望朝,百官列席。
董侯遂命御史中丞荀彧,将侍御史疏,殿诵读。稍,又将淮泗诸王暗行不轨罪证,公众。
知。必引口诛笔伐,群攻。
义愤填膺,乃至声泪俱,比比皆是。
见机已。董侯居高问:“太师,何?”
“回禀陛。”王太师持芴奏:“淮泗诸王,犯『左官附益阿党法』。皆有实证,宜有司论罪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