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邸。曹节步履生风,意气风。
一进一,转眼便赚蓟国钱五千万。欣喜余,忽生警惕。
陛何说“不羌户”,且索五千万枚沉甸甸的铜钱。莫非……
念至此,不由加快脚步。顾不假扮老态龙钟,垂垂将死。乘车直返宅邸,又命人唤胞弟曹冲。
“兄长何故唤我?”越骑校尉曹冲拍马赶。
“且入密室相商。”曹节遂领曹破石入密室。
暗忖片刻。咬牙从袖中取一面四四方方的锦囊,递给曹冲:“打一。”
“唉。”曹冲不疑有他。刚解丝带,便不由双眼一亮:“是蓟国琉璃宝钞!”
“正是琉璃宝钞。”曹节眼中不舍一闪:“你……久居越骑校尉职,未晋升。便已此钞,换足量铜钱,入西邸买食邑五百户乡侯。”
“谢兄体恤。”曹破石感激拜。
“你我同胞兄弟,何须见外。若无你守护,太仓巅又何保全。”曹节与其说是安抚胞弟,不说是宽慰己。
所谓长痛不短痛。便边拭泪,边将曹冲拉:“不宜迟,速金水市。”
“喏!”曹冲再拜离。
古往今,与人相,信义先。蓟王威信。与右丞又相莫逆。无端疑,便是不义。
无义不信,无信不立。
故曹节断不亲。便遣其弟,前往一试。理由亦需正。无缘无故,亦令人见疑。是,不惜抛面值千万琉璃宝钞,一探究竟。
曹冲,曹节忐忑不安,坐针毡。直听闻曹冲引赀库马车入西园,陛送千万蓟国币,终是安。跟着又一阵钻痛。
无端见疑,何苦哉!
陇山东坂,四海馆。
董昭神采奕奕,健步飞。馆门,不忘回身再拜。
礼人不怪。
“兄!”便有胞弟董访,高声呼唤。
正答话,却见一人,含笑立。正是昨日相识司马芝。
董昭急忙前见礼。
司马芝亦回礼:“遥见董兄神色,便知矣。”
“亦从馆长处玉牌一面。”董昭笑:“令我关首拜见蓟王。”
“今日我亦入关首谢恩,董兄何不与我同行。”司马芝相约。
“……”董昭亦不推迟:“恭敬不从命。”
二人便乘车往关首,入云霞殿拜见蓟王。
见司马芝与董昭同入殿。刘备欣点头。贫贱不忘。
待二人礼毕就坐。刘备遂令众谋主问策董昭。殿奏。
董昭答有序,条例清晰。颇荀攸赞赏:“启禀主公,公仁才,或不娄子伯。”
“哦?”刘备亦喜:“此,授何职?”
长史盖勋身奏报:“或授六百石仓令。”
陇右仓令,隶属蓟太仓。《庄子·秋水》:“计中国在海内,不似稊米在仓乎?”
刘备笑:“子华先赀库令,公仁仓令。‘钱谷二令’,必一段佳话。”
“臣……领命。”虽晚一日,却终不负所。董昭焉不激动。
赀库、仓、武库,乃幕府生死命脉。不不察。此三令,一直由盖勋、傅燮、毛玠三人兼领。始终未合适人选。今有“钱谷二令”三人分担,是一件。
奈何武库令苦无人选。遂刘备结。须知,或不年内,蓟王便将被召回洛阳。留守属吏,尽量齐备。方政令通达,顾无忧。
日,斥候报。有关中族数万口,车马塞,牛羊群,正往东口驿。队中颇豪杰。首人,姓郑名泰,字公业,河南封人氏。
郑泰少有才略。见将乱,遂暗结豪杰。其人乐善施,急公义。境富裕有良田四百顷,仍不够食。却因名闻山东(崤山东)。举孝廉,三府辟,公车征,皆不就。
见白波、黑山,贼势渐。群盗蜂,有抄掠京畿,扰动祸。便变卖田产祖宅,举迁陇右。投奔蓟王麾。
因少有才略,豪侠。故从者云集。加乐善施,路流民纷纷入伙。待抵达陇右,已聚拢数万众。
一般蟊贼避恐不及,岂敢招惹。便是陇右斥候,亦临敌。
暗中掠入伙流民,细细盘问。才知晓原委。待与郑泰相见,终是安。是快马加鞭,赶回陇山报信。
“既是豪杰,我亲迎。”蓟王亦是豪杰。
便车驾关,前往东口驿。
知蓟王亲迎,郑泰受宠若惊。急忙赶城相见。
所谓英雄相契。蓟王世人杰,郑泰等人无不折。纳头便拜,口尊王。
见郑泰麾,颇豪侠。刘备即拜其门督。其弟郑浑虽年幼,亦是人杰。刘备见甚喜。嘱咐生习,日必有重。
“门督”,汉置郡县属吏,主盗贼,亦称“门督盗贼”。丞相府、将军府亦置。世因。
乃“门五吏”一,刘备臣。
“门”本意“门庭”。两汉,州、郡、县,长官属吏,其位较高、职权尤重者,统称门诸吏。简称门。《汉书》注引“门掾”一词称:“州郡有掾,皆辟除,常居门,故号。”
门募,与主公关系亲密。常奋不顾身,敢人先。死效,非忠烈士不。
“所辅,平原人,县门吏。县令刘雄贼所攻,矛刺雄,辅前叩头,身代雄。贼等遂戟刺辅,贯洞背即死。东郡太守捕贼,具状,诏书伤痛。”
替祖父刘雄死的义士所辅,便“门”。
汉三公、郡守、县令均贼曹、督盗贼、功曹、主簿、主记“门五吏”。《续汉书·舆服志》:“公卿至县三百石长导从,置门五吏、贼曹、督盗贼、功曹,皆带剑,三车导;主簿、主记,两车从。”
刘备辅汉将军,位同三公。设此职。
幕府门,非郡县吏比。
门督,亦食俸六百石。
与蓟王初见。便近臣相待。郑泰涕泪横流,伏认主。至此携麾豪杰,鞍前马,死相报。
刘备将郑氏亲族,皆迁入震关城。子弟有仕,又拨略阳县街亭周围荒丘,辟梯田,修筑城邑,令族众屯守。街亭西距震关百遥,山高谷深,势险,兵必争。所谓“进攻关中,退守陇右”。
有郑氏一族屯驻,保万无一失。
路修,关守。望我诸葛丞相,再,已不。
蓟王人其名。处处料在先,备不虞。
侍医报,女囚创伤已愈。蓟王便赶牢,再施刑。